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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相關資訊
技師法第七條 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執業登記
技師法第二十四條 加入該科公會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執行環保簽證皆須製作工作底稿,並應保存五年備查
技師法第十五條 向環境部登記執業圖記及簽名樣式 備妥業務登記簿(記載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委託事項及辦理情形之詳細紀錄)
簽證規則第十七條 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上環境部環境工程技師簽證服務資訊網申報
凡新設立之事業(工廠)於籌建過程中可能涉及的環保相關許可制度包括:
  • 環境影響評估
  • 空氣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 廢水排放許可證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證
  • 毒性化學物質使用核可文件

等許可項目,然目前依法須經環工技師簽證項目之主要目的及申請對象分別述如下:

空氣污染(環工技師)

為防制空氣污染,確保空氣品質,經指定公告的固定污染源必須向當地環保局申請”空氣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及”空氣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核准後才可以建造及操作該固定污染源(依空污染第二十四條);其中在申請固定污染源之設置或變更許可時,應填具申請表及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當地主管機關為之,依空污法二十六條,有關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應先經技師簽證。

水污染(環工技師)

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經指定公告的事業必須向當地環保局提出”水污染防法措施計畫書”,並申請”廢水排放許可證”,經核准後才可以排放廢水(依水污法第十三及第十四條);除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外,事業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依規定申請發給排放許可證或辦理變更登記時,其必要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事業技師簽證,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於前項情形,得由其內依法取得前項技師證書者辦理簽證(依水污染第十七條,施行細則第八條)。

土壤及地下水(環工技師、應用地質技師)

為預防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經公告之事業如欲將使用之土地移轉或依法辦理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變更經營者、變更產業類別、變更營業用地範圍、依法辦理歇業等,應提供土壤汙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環保局備查或審查(依土污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而依前述規定須提出、檢具之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等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應用地質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依土污法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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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第二十四條 加入該科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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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第十五條 向環境部登記執業圖記及簽名樣式 備妥業務登記簿(記載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委託事項及辦理情形之詳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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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新設立之事業(工廠)於籌建過程中可能涉及的環保相關許可制度包括:
  • 環境影響評估
  • 空氣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 廢水排放許可證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證
  • 毒性化學物質使用核可文件

等許可項目,然目前依法須經環工技師簽證項目之主要目的及申請對象分別述如下:

空氣污染(環工技師)

為防制空氣污染,確保空氣品質,經指定公告的固定污染源必須向當地環保局申請”空氣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及”空氣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核准後才可以建造及操作該固定污染源(依空污染第二十四條);其中在申請固定污染源之設置或變更許可時,應填具申請表及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當地主管機關為之,依空污法二十六條,有關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應先經技師簽證。

水污染(環工技師)

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經指定公告的事業必須向當地環保局提出”水污染防法措施計畫書”,並申請”廢水排放許可證”,經核准後才可以排放廢水(依水污法第十三及第十四條);除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外,事業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依規定申請發給排放許可證或辦理變更登記時,其必要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事業技師簽證,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於前項情形,得由其內依法取得前項技師證書者辦理簽證(依水污染第十七條,施行細則第八條)。

土壤及地下水(環工技師、應用地質技師)

為預防及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確保土地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經公告之事業如欲將使用之土地移轉或依法辦理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變更經營者、變更產業類別、變更營業用地範圍、依法辦理歇業等,應提供土壤汙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環保局備查或審查(依土污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而依前述規定須提出、檢具之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等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應用地質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依土污法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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